文件提出,上调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对于符合条件并取得“楚才卡”、“宜才卡”的人才及宜昌户籍生育多孩家庭,以调标后为基数继续执行已发布的贷款额度上浮倍数政策:“楚才卡”种类上浮2-3倍,“宜才卡”种类上浮1.2-1.5倍,宜昌户籍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上浮1.4倍。
同时,宜昌市还将优化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借款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认定为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暂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
文件还要求。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时,仅核查借款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实际住房套数。
优化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继续执行“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但优化为仅认定借款人家庭在中心信息系统中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政策。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如在中心信息系统中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仅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仅根据借款人在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实际住房套数进行认定,无住房的借款人家庭,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实施第二套住房“商转公”贷款政策。开展第二套住房“商转公”贷款政策。在宜昌区域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在宜昌区域内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在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优化商转公贷款条件。将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须在宜昌区域内,调整为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须在宜昌区域内。
扩大农村居民贷款支持政策范围。农村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月缴存额及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缴存次月起即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实施搬迁居民公积金支持政策。支持矿区、化工园区、地质灾害区、生态脆弱区及因重大项目建设等需外迁的居民安置。搬迁居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搬迁补偿款可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制度。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农村转移人口、新业态从业人员等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试点,支持更多城乡居民享受公积金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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