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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4-01-17 16:42 来源:新华网 阅读量:13006   

选择告知承诺 小餐饮可当场获证

新修订的《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印发

新修订的《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印发

“我在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时候,选择了告知承诺的方式,没想到当场就拿到了登记证,真方便啊!”近日,王换敏在北合街开了家白吉馍店,他前往新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时,流程快速办结。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新修订的《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其中新增告知承诺制相关条款,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当场取得小餐饮登记证。

《办法》进一步完善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压缩小餐饮登记时限,优化小餐饮登记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工作流程,实施小餐饮告知承诺制,提升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效率。

《办法》明确,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不合法的、临时的经营场所不在小餐饮登记范围内;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办理小餐饮登记证;鼓励小餐饮经营者不断提升经营条件,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有经营条件无法达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才可依法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小餐饮经营者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时,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未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小餐饮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只需要提交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件,小餐饮登记部门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办法》提出,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小餐饮登记证,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获取电子登记证的,应当自行打印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小餐饮经营者宜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示食品主要原料、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定,对小餐饮经营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加工操作过程等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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