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破产企业职工的业务提成是职工从事销售工作的劳动对价,属于工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得到清偿。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要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才能降低工资标准,未经协商一致单方以经营困难为由降低工资的不予支持。
甲某从2004年2月起就在乙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乙公司因经营困难从2019年9月份开始停产,同年10月份全面停产;后于2020年4月底5月初恢复经营。
乙公司于2020年4月计提未付工资时所附的2019年1月至10月业务提成工资结算明细表中载明甲某的应支付金额为558388元、按六折后实付金额335033元。
江阴法院于2021年2月3日裁定受理乙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将乙公司财务账册中记载的欠付甲某2019年度1至10月的业务提成335033元确认为职工债权金额,并于2021年7月14日在职工债权清单中进行了公示。甲某对此有异议,认为他2019年1至10月结算业务工资为558388元。2021年7月28日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对甲某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认为管理人根据乙公司财务账册中记载的2019年度业务提成金额予以公示并无不当。甲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几天后,管理人在“第二批职工债权更正公示”中将之前确认的甲某的335033元职工债权更正为普通债权。
被告乙公司辩称:根据管理人的核查,他公司的财务账册中仅记载有欠付甲某2019年度业务提成335033元。甲某在2018年的已发工资已超过乙公司的职工平均水平,而职工债权保护的是职工的生存权,鉴于2019年乙公司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对于超过乙公司职工平均水平的业务提成属于普通债权。
审理中查明:2020年和2021年初,乙公司支付了甲某2019年1月至10月业务提成款7.5万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单方以经营困难为由将结欠销售员的业务提成打六折后确认,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甲某的业务提成是其从事销售工作提供劳动的对价,属于工资范畴,应当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位得到清偿。故乙公司结欠甲某2019年1至10月份的业务提成483388元应当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乙公司关于甲某的破产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维持原判决意见。
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不少中小企业因产能落后或经营不善而成为僵尸企业,从而进入破产程序。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关系到社会稳定,合理合法地确认破产企业职工破产债权尤为重要。工资是职工破产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破产企业职工的生存权,尤其需要审慎处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属于职工破产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企业从事销售工作的职工工资表现为业务提成,虽然有别于固定薪资,但本质上仍然属于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后按约获得的对价,其性质仍然属于工资。如果将销售岗位劳动者的收入与其他岗位劳动者的收入区别对待,不利于企业的全面和长期发展。业务提成属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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